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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05-07 16:21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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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鼓励和吸引出站博士后人员留省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黑人社函〔2022〕441号)的规定,现将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4年1月1日前期满出站并在黑龙江省工作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人员

二、资助标准

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生活津贴。

三、申报程序

通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111.41.62.151:31000/server)进行申报,公共服务平台操作使用流程参照《博士后生活津贴业务操作说明》(附件1)博士后本人登录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表》(附件2),报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各工作单位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情况汇总表(工作单位)》(附件3,报省人社厅或主管部门审核,如博士后本人所在单位是设站单位的,直接将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情况汇总表(工作单位)提交至省人社厅;如博士后本人所在单位非设站单位的,按属地原则或单位管理权限,由各工作单位报所在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填报《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情况汇总表(主管部门)》(附件4)提交至省人社厅。

四、佐证材料要求

(一)博士后出站证明

1.出站时间需早于2024年1月1日以前。

2.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来(留)省人员,需提供中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3.(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的回省人员,需在国(境)外同一院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连续工作,工作时间参照国内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限要求。网上申报提供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博士后经历证明等佐证材料;或由博士后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附赴国(境)外往返机票、本人护照签证页、境外学术机构邀请函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留省工作证明

1.首次享受生活津贴人员,留省工作时间需早于2024年1月1日。

2.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少包含2024年1月。

五、不享受博士后生活津贴的情况

(一)已评为博士生导师的人员;

(二)已退休人员;

(三)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四)已调出黑龙江省地域或其他经认定不符合领取生活津贴条件的人员。

六、其他事项

(一)若申请人在2024年度内存在省内跨单位工作变动(涉及两个或以上省内用人单位),申请人按照实际在岗时间分别绑定相应工作单位申请生活津贴,并提供相应工作期间在岗证明作为留省工作证明佐证材料,中途离职月份或未实际在岗月份不予发放。

(二)申请人需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回已发津贴。

(三)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审核监督、指导服务的作用,对申请人信息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生活津贴申报程序规范严密、佐证材料真实有效

(四)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工作请于2025年5月31日前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申报,过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政策咨询单婷  李博奇

联系电话:0451-87130583

技术咨询:17303603161(业务申报问题)

18945689073(用户注册或登录问题)



附件1.博士后生活津贴业务操作说明

附件2: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表

附件3+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人员汇总表(工作单位)

  附件4+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人员汇总表(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429

责任编辑: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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