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多种(具体情形可参阅《通知》和《条例》),其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即,受到开除处分被解除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多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