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性培训”)管理工作,加大考核监管力度,推进培训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规范运行,依据《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2号)、《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和《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9〕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明确了机构管理、培训类型、培训对象、补贴申领、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培训对象
(一)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用工、个体工商户用工)。
(二)就业重点群体。
1.脱贫劳动力、监测帮扶对象及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成员;
2.毕业年度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3+2”中高职及高职本科贯通培养及其它继续求学的毕业年度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
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一般指初高中毕业离校后5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5.退役军人;
6.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7.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8.残疾人,应参加符合残疾人身体条件的培训;
9.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含社区矫正对象);
10.戒毒人员(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三)其他人员。
1.就业重点群体中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
2.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农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出资人、法人、经营者参加创业培训,以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职业(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
3.确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合作社成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4.经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列入培训范围的其他人员。
享受补贴性培训人员身份认定以培训班次结束时的身份为准,参加培训时符合申领条件,但培训结束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享受相应补贴。
三、培训项目
(一)企业职工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二)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
(三)创业(网络创业)培训。
(四)项目制培训。
(五)其他培训类型。
四、培训机构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上年度年检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培训机构,可申请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清单,按规定开展补贴性培训。
五、享受培训补贴次数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自然年度)累计不超过3次。
每人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以及同一职业(工种)下的同一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不可重复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已申领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不得参加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重复享受。培训班次未结束的参训人员,不得参加其他班次培训。
六、培训时长
职业(工种)的培训时长按最新《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规定的课堂学时执行。
未开发《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且对应国家职业标准中培训参考时长低于80课时(每课时40分钟,下同)的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最低参考学时执行;参考时长高于80课时的职业(工种),市级人社部门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实际需求等综合因素确定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参考学时的50%且不低于80课时。
未开发国家职业标准或国家职业标准中未明确培训参考时长的职业(工种),市级人社部门应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实际需求等情况确定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80课时且不高于100课时。
七、补贴标准
参训人员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补贴标准的7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参训人员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参训人员,培训后1年内取得对应职业(工种、项目)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八、培训台账
培训基础台账应包括培训教学规范、开班申请、学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人员身份类型、培训后取证类型和证书编号等)、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考勤记录(人脸识别、二代社保卡考勤等)、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含结业考核)、所获证书复印件、补贴申请材料(补贴申领表、代为申请协议、银行到账回执等)。
九、监管内容
(一)机构资质。包括开展补贴性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教师数量、培训范围等情况。
(二)培训过程。包括报名开班、教学计划执行、教学管理、教材使用、考勤记录、培训秩序、结业考核、鉴定评价及就业去向等情况。
(三)补贴发放。包括享受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资格、资金申请、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情况。
(四)其他事项。
十、监管方式
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质量评估等。
十一、违规处理方式
各级人社部门对违反补贴性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补贴性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采取工作提醒、限期整改、清除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等方式及时处理。
十二、容错纠错情形
(一)为完成工作任务,大胆履职、大力推进、积极作为,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
(二)因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出现失误;
(三)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
(四)工作中,因技术手段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五)在服务补贴性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中出现失误或偏差;
(六)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其他容错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