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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申报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5号)

日期:2024-01-02 10:57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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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社规〔20235号文件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新时代人才工作精神,进一步拓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省人社厅制定出台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申报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通知》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20153月,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5号),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晋升职称问题。但随着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深化,人才流动便利度不断提升,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条件放宽,以及日常人事管理中人员岗位调整,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过程中更多地出现了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情况,亟需进一步完善、规范相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拓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省人社厅会同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通知》。

2.《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坚持学什么专业、干什么工作、评什么职称的原则,结合近年来职称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共包括严格执行统一考试政策规定、有序衔接准入类职业资格、合理区分职称系列内部差异、充分考虑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多路径解决专业不一致问题及其他事项六部分内容。

3.《通知》对实行统一考试职称系列(专业)有什么要求

答: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翻译、安全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专业),符合考试规定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报名条件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可视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允许按规定逐级申报晋升职称。此外,还专门对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四类职称相互转评问题进行了规范,对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之间互通、互认进行了规范。

4.《通知》对衔接职业资格制度有什么要求

答:教师、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新闻记者、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律师等具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称系列(专业)按规定取得准入类职业资格即视为专业一致或相近,可以按规定逐级申报晋升职称。其中,对不同学段、不同类型学校以及不同岗位教师制定了差异化政策,对小学幼儿园)教师一般不作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对农村基层一线中小学教师允许适当放宽专业一致或相近限制。

5.《通知解决专业不一致晋升职称问题提出了哪些解决途径

答:除《通知》规定的一致或相近专业外,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路径解决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晋升职称问题(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岗位除外)。一是参加高等院校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和自学考试等形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取得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二是在所从事岗位取得突出标志性成果,能够充分代表本人在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三是长期从事现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掌握岗位所需专业理论基础,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由所在单位出具岗位任职合格证明。四是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可不受专业一致或相近限制

6.《通知与以往政策相比,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一是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精神,将工程技术、卫生技术职称分别确定为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岗位对应职称系列,严格执行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二是对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学历(学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职称要求专业一致或相近方面同等对待,不以毕业院校、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国(境)外学习经历区别对待。三是对同级改职问题做出新的规定,转聘岗位与原岗位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晋升高一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以累计,否则重新开始计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执行)。《通知》从2024年度起施行。

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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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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